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系诈骗共犯,但其取款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即将钱款交至公安机关,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该钱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即黄某某虽有参与诈骗的行为,但无法认定诈骗数额,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等物,应由公安机关退还黄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到案的涉案车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赃,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案发后乐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曾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理和坦白情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赃物已退还被害人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甲不起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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