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携带管制刀具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过程中主动放弃,没有造成损害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强奸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刑罚。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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