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的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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