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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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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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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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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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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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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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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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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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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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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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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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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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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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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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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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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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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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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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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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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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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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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邹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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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伪造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伪造印章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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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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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郑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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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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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编号为3504260006035的公章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一枚),由尤某某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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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编号为3504260006035的公章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一枚),由尤某某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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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印章二枚(刻有“福建省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字样,编号为3504260006035的公章一枚、刻有“林某某印”字样的私章一枚),由尤某某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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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私刻公司印章用于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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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私刻公司印章用于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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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私刻公司印章用于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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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私刻公司印章用于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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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私刻公司印章用于伪造合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其犯罪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对其主要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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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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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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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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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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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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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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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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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李某乙伪造公司印章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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