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伪造、买卖的驾驶证信息与其真实驾驶证记载的信息相同,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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