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属于犯罪预备,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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