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害人系醉酒后躺倒在小区道路上,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在本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再结合案发时间、路段、道路状况等因素,可以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综合全案因素考虑,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车辆闽******号小型轿车应依法返还被不起诉人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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