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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林木共计立木蓄积量96.9789立方米,经济价值为40731.12元,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实行生态修复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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