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综合考虑案件办理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已返还被害人袁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已退赃,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情节,且案发后乐某某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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