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连江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将该案涉及的扣押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伍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偶犯,故综合全案因素考虑,为兼顾社会效果,可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伍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伍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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