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辛、陈某壬、陈某癸因讨要医疗费不成与对方发生争吵,继尔互殴系民事纠纷而引发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对方四人轻微伤,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李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综上所述,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逃避侦查,现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未逃避侦查,现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_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