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已退出全部获利金额。综上,本案犯罪情节轻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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