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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