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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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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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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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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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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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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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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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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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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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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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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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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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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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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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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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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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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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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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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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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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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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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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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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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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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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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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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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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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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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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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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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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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