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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刘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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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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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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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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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胡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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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丁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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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积极赔偿了钟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禄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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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王某甲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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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故意伤害案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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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不起诉决定书_禄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赔偿损失,被害人谅解不追究刑事责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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