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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轩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少,属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决定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