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解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解某减去余刑。(刑期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本裁定送达之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孙鹏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李晶晶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证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的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的全部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因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了受害人及其家属损失,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了致人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了受害人及其家属,并获得谅解,社会危害后果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了致三人死亡、四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1醉酒驾车,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受害人或其家属均对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1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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