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车,撞一人致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虽未逃离现场,但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因饮酒过度,事发后神智不清,只知道撞人了,其余什么也不知道。证人杜某某证实,事发后其打110、120报警,一会儿警察来了将肇事司机控制。事发后虽未逃离现场,但认定自首缺乏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的主观要件,故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原判未认定自首错误,应予认定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和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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