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桂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罪)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罪)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轻伤))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龚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被害人龚某乙达成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系亲属纠纷引起,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_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_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