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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