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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虚开发票、销毁会计凭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