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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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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盗窃)(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郭某某盗窃)(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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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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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盗窃)()(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自首,且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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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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