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予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1、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3、被害人近亲属吴连寅及其诉讼代理人李成松提出的被告崔某对被害人近亲属未予以任何赔偿经济损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据此提出的被告人崔某赔偿态度消极,要求对崔某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荣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李长荣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长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晁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与被害人王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林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交纳民事赔偿保证金,具有认罪、悔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并结合本案的案件情节,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其他案件情节,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某得到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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