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赔偿,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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