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以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悔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并即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帮助教育,具有监管帮教条件,适合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X超载、超速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杨某堂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认为杨某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和法律相符的,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钟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观点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不当,本院予以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案发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在本院审理期间亦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董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造成其他车辆损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民赔合理。量刑适当。董某上诉所提遵化市昊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停车费不应当进行赔偿;吊运费、修理费过高,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上诉人已经与受害者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且上诉人自愿认罪,属于初犯,社会危害性小,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遵化市昊友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主张的停车费、吊运费、修理费系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已提供相关票据证实损失确已发生,董某作为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人董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免赔情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害人张某乙、程某及被害人樊某的亲属樊启元、陈泽某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主动要求所在公司担保赔偿,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张某甲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施救且及时某,并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湖北省浠水县社区矫正机构经调查后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驾车行驶过程中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应负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完成了全部赔偿给付,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对于辩护人辩护意见中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也认定此情节,经查符合自首条件,本院予以采纳,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与受害人亲属就事故赔偿已双方自行和解,受害方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有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愿望,对其处罚时可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张某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因其犯罪造成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关于受害人的赔偿适用标准,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有受害人当时的租房、电费收据及受害人从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邯郸市公安局马头生态工业城公安分局马头派出所等书证及证人武某当庭分别证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郭某某明知他人拨打了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其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仇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两轮轻便摩托车系被告人郭某某的个人财产,应依法发还其本人。本院为保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且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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