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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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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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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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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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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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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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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黎某某能及时到案,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黎某某到案后能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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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已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一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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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构成自首,又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苏某乙达成和解,已赔偿苏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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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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