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刑期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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