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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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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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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磐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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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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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薄某某故意伤害案_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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