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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王某龙、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龙、融都物资公司、苗玉星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共同还款协议》、《最高额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截止2018年10月23日,被告王某龙拖欠原告本金1559426.97元、利息11113.42元、罚息721970.01元,共计2292510.40元。被告王某龙、融都物资公司签订了共同还款协议,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应予以共同偿还。按照合同约定罚息的利率为年利率7.8%加收50%,即年利率11.7%,应自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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