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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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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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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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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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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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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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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渔业修复资金,愿意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谢某某处扣押的捕捞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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