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二支火药枪应依法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支火药枪依法应当没收并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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