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李某某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身份证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