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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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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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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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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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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罪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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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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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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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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