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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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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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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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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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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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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郜某某)(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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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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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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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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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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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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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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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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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积极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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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童某某交通肇事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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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补偿协议,支付了补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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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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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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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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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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