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准予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群 审 判 员  朱庆利 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 书记员:周媛媛

阅读更多...

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艾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周某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静审判员 骆萍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 刘冬梅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书记员:刘冬梅

阅读更多...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陆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陈玉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

尹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准予减刑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卜云飞 第页/共页

阅读更多...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阅读更多...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阅读更多...

朱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审判员 姜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朱艳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高曼莉 书记员:张震

阅读更多...

汤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汤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九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道清 审判员  潘启芳 审判员  姜 玲 书记员:朱艳

阅读更多...

杭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杭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毅审判员 朱健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 王丹

阅读更多...

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 书记员: 曹君

阅读更多...

赵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赵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军审判员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 书记员:仇云麟

阅读更多...

何进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何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X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七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东风 审 判 员  朱立刚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明伟

阅读更多...

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邰玉妹 审 判 员  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  徐海宁 书记员:朱艳

阅读更多...

张某靠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在减刑幅度内予以适当缩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某靠的刑期减去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27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戚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戚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戚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八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胡开言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胡开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开言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永刚 审 判 员  李海林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

王徐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徐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天浪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李海林 书记员:张一华

阅读更多...

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一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潘启芳 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 书记员:朱艳

阅读更多...

奚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奚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毅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

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殷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 羚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

罪犯樊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樊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法官助理章晶 书记员: 杨帆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某某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阅读更多...

吴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

罪犯蔡某毫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蔡某毫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完毕,在减刑时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蔡某毫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军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 书记员: 仇云麟

阅读更多...

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史某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史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8月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 竞 审 判 员  杨道骏 代理审判员  郇 瑀 ...

阅读更多...

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19日止)。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

林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张敏

阅读更多...

杜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杜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民事赔偿未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倪作鹏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  、第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刑五个月 ...

阅读更多...

赵某仲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赵某仲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因该犯未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故应对其减刑五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某仲减刑五个月(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阅读更多...

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王志敏

阅读更多...

万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万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积极履行连带赔偿责任,故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7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庄丽洁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阅读更多...

于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的对罪犯于某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未履行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减刑幅度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9日至2015年2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凡审判员 张学军审判员 姚雪峰 书记员: 刘丰

阅读更多...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 审判员  孙 颖 审判员  李彦俐 书记员:王蕾

阅读更多...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王蕾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履行民事赔偿,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德明审判员李英革审判员陈曦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倪作鹏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生审判员  李彦俐审判员  董千里 书记员:王蕾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