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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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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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