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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荣某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某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辩护。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欠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应予清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是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为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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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荣某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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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李家荣某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辩护。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欠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应予清偿。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是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为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新岳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汉川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李家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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