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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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并具有坦白、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且为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李某某违法所得110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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