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7号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因工友之间的工作纠纷引发,犯罪情节轻微且被害人有过错;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伍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的罪不成立,认定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认为,邯郸市公安局峰峰矿区分局认定的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李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赔偿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属于朋友间的偶发犯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额轻伤害案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康某某能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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