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家属已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做相应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滋事,随意拿刀划伤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损失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且张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退回公安机关做相应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重大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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