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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非法经营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