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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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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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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是:1、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观上应该明知其收到的钱是来路不明的钱,但无法证明其具体是否知晓其收到的钱是诈骗所得的钱,无法确定其与林某某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2、同案被不起诉人陈某乙的微信在2018年6月23日至26日期间收到了六万余元,其均不能说明来历,但本案中除了查实被害人谭某某外,并未查实还有其他被害人。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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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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