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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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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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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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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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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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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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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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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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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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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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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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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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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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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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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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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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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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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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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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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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