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9日立案侦查后未逃避侦查,且在本案追诉期内未再犯罪,其所犯之罪已过追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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