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邻里矛盾纠纷所引发,被害人对激化矛盾有过错,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已年满65周岁,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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