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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葛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103万元借条是经过多次转化而来,从最初的双方之间多年的借款42万元,转化为欠条及房、车、分红等承诺,再由双方合意将所欠借款及承诺物资折合成现金转化为一张120万借条,上诉人实际履行了17万元的还款义务后,最后转化为103万元的借条。上述过程均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意完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应依据103万元的借条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赠与,78万元属赠送款因未履行可以随时撤销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103万元借条也未明确为赠送款,故此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42万元借款已经清偿的主张,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在二审举证证明其在2009年至2010年间共计向被上诉人还款16万元应否在103万元款项中进行冲抵问题。由于还款时间发生在120万借条形成时间之前,120万元借条出具视为双方已对之前的经济往来包括16万元还款进行了结算,故16万元不应在103万元款项中进行冲抵。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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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与葛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103万元借条是经过多次转化而来,从最初的双方之间多年的借款42万元,转化为欠条及房、车、分红等承诺,再由双方合意将所欠借款及承诺物资折合成现金转化为一张120万借条,上诉人实际履行了17万元的还款义务后,最后转化为103万元的借条。上述过程均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合意完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应依据103万元的借条向被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为赠与,78万元属赠送款因未履行可以随时撤销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起诉依据的103万元借条也未明确为赠送款,故此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关于42万元借款已经清偿的主张,无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在二审举证证明其在2009年至2010年间共计向被上诉人还款16万元应否在103万元款项中进行冲抵问题。由于还款时间发生在120万借条形成时间之前,120万元借条出具视为双方已对之前的经济往来包括16万元还款进行了结算,故16万元不应在103万元款项中进行冲抵。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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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张某、龚益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公安县,应由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被告龚益某系公安县人民法院一名院领导胞弟,公安县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此案,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莉审判员 陈 林审判员 全 华 书记员:卢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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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向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规定既未要求必须由出借人本人交付借款,也未要求必须由借款人本人接收借款,借贷双方达成合意后,出借人可以委托他人交付借款,借款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接收借款或指示向他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因此,除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法律并不禁止民事活动中的代理。本案借贷双方未约定必须由向某某本人接收借款,法律也未规定他人不得代为接收借款。如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借贷合同成立后必须由出借人本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本人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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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雅民一审陈述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付票据的事实能够与案涉《借条》中当事人备注的内容相互印证,且从上诉人王某某一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看,其主观上系特别授权的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王雅民陈述的其他事实亦得到了上诉人王某某的认可,因此一审判决根据王雅民自认的事实确认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王某某对其以自有的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在上诉人王某某没有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自认确定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并无不当。并且,被上诉人刘某某举证的短信记录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刘某某向上诉人王某某告知汽车抵债16万的事实后,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出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案涉《借条》中约定“年息30%”的含义系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年息30%感谢费的意思,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这一主张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文意理解,不能得到支持。上诉人王某某请求将被上诉人刘某某实际收取的超过24%部分的利息冲抵借款本金,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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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雅民一审陈述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付票据的事实能够与案涉《借条》中当事人备注的内容相互印证,且从上诉人王某某一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看,其主观上系特别授权的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王雅民陈述的其他事实亦得到了上诉人王某某的认可,因此一审判决根据王雅民自认的事实确认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王某某对其以自有的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在上诉人王某某没有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自认确定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并无不当。并且,被上诉人刘某某举证的短信记录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刘某某向上诉人王某某告知汽车抵债16万的事实后,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出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案涉《借条》中约定“年息30%”的含义系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年息30%感谢费的意思,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这一主张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文意理解,不能得到支持。上诉人王某某请求将被上诉人刘某某实际收取的超过24%部分的利息冲抵借款本金,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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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某、何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雅民一审陈述于2011年6月15日收到被上诉人刘某某给付票据的事实能够与案涉《借条》中当事人备注的内容相互印证,且从上诉人王某某一审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看,其主观上系特别授权的意思表示,诉讼代理人王雅民陈述的其他事实亦得到了上诉人王某某的认可,因此一审判决根据王雅民自认的事实确认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上诉人王某某对其以自有的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负有举证责任,一审判决在上诉人王某某没有举证证明的情况下根据被上诉人刘某某的自认确定汽车抵偿债务的金额,并无不当。并且,被上诉人刘某某举证的短信记录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刘某某向上诉人王某某告知汽车抵债16万的事实后,上诉人王某某并未提出异议。上诉人王某某主张案涉《借条》中约定“年息30%”的含义系借款到期后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年息30%感谢费的意思,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的这一主张明显有悖于正常的文意理解,不能得到支持。上诉人王某某请求将被上诉人刘某某实际收取的超过24%部分的利息冲抵借款本金,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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