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1、雇员是由谁选任的;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