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童为其所有的牌号为粤L×××××小型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上诉人平安财保深圳公司收取被上诉人支付的保险费后签发了相应的保单,上诉人应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向被上诉人承担保险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未依法采取措施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事实及被上诉人饮酒后驾车的事实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饮酒驾车的依据是公安交警大队事后对被上诉人进行讯问时形成的《讯问笔录》中,被上诉人称其在驾车前曾饮1两白酒,但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驾驶机动车时,被上诉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100ml,故虽然被上诉人陈述其驾车前曾饮酒,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机动车综合商业免责事项说明书》对“饮酒”释义的规定标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饮酒后驾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朱期前的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1、雇员是由谁选任的;2、雇员接受谁的管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朱期前的误工时间、误工费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核实:1、雇员是由谁选任的;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本案的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2、原审认定损失是否正确,李发祥的误工时间、后期治疗费、医疗费、交通费如何计算。一、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问题关于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活动”的定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第二款 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认定雇主身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2、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付某某的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适当;4、原审判决上诉人一次性给付残疾器具费、后续治疗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采信石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认字(2012)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荆公交复字(2012)第03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是否正确,据此划分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比例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一)国家机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1、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2、原审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是否适当,原审认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指数为11%是否适当;3、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误工费是否适当;4、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医疗费是否适当;5、原审未支持上诉人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否适当。关于原审认定上诉人存在过错判决上诉人承担自身损害30%的责任是否适当经查,被上诉人吴某主张上诉人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提交了证人徐忠喜、徐云桂的证词,证人徐忠喜于2012年12月12日为阳年喜方提供的证词与其于2013年5月2日向吴某方提供的证词及于原审庭审中提供的证人证词就阳年喜是否是饮酒后作业一事陈述不一致,且无合理解释,对其证词不应采信。证人徐云桂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询问,对其证词不应采信。故吴某主张阳年喜饮酒后作业的事实证据不足。双方当事人对阳年喜工作时未戴安全帽的事实无异议,可予以确认。阳年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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