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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湖北省麻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了对被告人陶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对被告人陶某某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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