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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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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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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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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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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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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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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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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夏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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